(四)其他指导会员加强反垄断合规的措施。
发生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指导会员尽早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从事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提醒会员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一条 配合调查
行业协会发现自身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或者已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或者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后续调查,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配合约谈
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予以整改,提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履行时限等,并提交书面报告。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上述部门共同实施约谈。
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行业协会从事或者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应当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经营者发挥的作用、垄断协议实施的情况等因素。
行业协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业协会具有胁迫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阻止会员退出垄断协议、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信用惩戒
对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协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调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竞争监管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等更加紧密衔接,由监管执法的个案对接转向深层次制度对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形成协同规制合力。
第二十六条 指南的解释
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