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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来源: | 作者:人民日报 | 发布时间: 2024-01-23 | 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

  (十三)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实行基于企业信用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审批服务便利化水平。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探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维修保养制度改革,鼓励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开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多型合一”改革。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跨部门跨层级监管流程再造和协同联动,建立重点产业综合监管平台,提升综合监管和风险防范效能。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创新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推进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发展。建立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集成服务和精准响应机制。

  (十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探索以定量考核为基础的行政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按照浦东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各项任务优化机构编制保障。创新政府机构设置和公务员任用模式,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十五)完善公平竞争基础制度。营造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良好法治环境,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和做法。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破除工程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机制,提升诚信守法企业经营便利。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优化浦东新区国资监管机构职能,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研究改组或新设以创新创业投资为主业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科学合理授权放权。支持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成为积极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探索将部分国有股权转化为优先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六、深化人民城市建设实践,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

  (十六)创新高效能城市治理体系。健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机制,推进街道社区党建、单位党建、楼宇党建、行业党建互联互动,形成基层治理合力,协同破解治理难题。健全城市治理群众参与机制,开展全过程治理效能评价,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联动,构建各方同向发力、高效协同的区域综合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成为城市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创新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建立城市治理智能化统筹提升机制,健全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推动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应用,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建立健全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等自然灾害的防范应对。

  (十七)建立高品质民生服务供给体系。支持国内重点高校引进国外知名院校在浦东新区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增加高质量和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持续优化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扩大医疗健康服务开放。支持国际医疗机构以合资或者合作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体系,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渠道及收益分配机制。构建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十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探索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转变的有效路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推进工业品消费品的碳排放、碳足迹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对接相关国际标准规则。在特定区域开展增量配电试点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在依法合规和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支持探索开发多样化的绿色金融产品。深入推进垃圾精细分类与回收利用,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完善环境社会治理评价体系,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十九)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城乡空间布局优化机制,支持在承诺规划期末严格落实管控指标的前提下,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按规划期管控模式。优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制,探索永久基本农田精细化管控的实施路径。按照统一部署,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征地拆迁补偿协调机制。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多渠道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以对口支援地区为重点,创新飞地经济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七、保障措施

  (二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把党的领导始终贯彻到综合改革试点全过程。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科学精准问责,做好容错纠错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方面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经批准的事项清单,依法依规赋予浦东新区相关管理权限;上海市要积极为浦东新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加大相关领域放权和协调支持力度;浦东新区要切实担负起试点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并不断优化实施路径,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扎实有序推进。

  (二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健全与综合改革试点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机制。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举措,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方案落实需要,制定浦东新区相关法规。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制度。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按程序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十三)及时总结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进综合改革试点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评估。各有关方面要注重巩固综合改革试点成果,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更大范围推广,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评估,对成效未达预期的试点举措要适时调整完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